柯P宣傳照有侵害攝影師的著作財產權嗎?
離職員工和前東家鬧得不愉快,並非什麼新鮮事,但扯到著作權的案子,倒是不多。在任何創作都可能會被賦予著作權的現在,老闆也好、員工也好,都應該了解員工於工作期間的著作產出,雙方權利義務歸屬的法律關係。近日就有新聞提到,柯P的前攝影師近日向地檢署提告,主張柯P使用的宣傳照侵害了他的著作權,這個說法有道理嗎?

老闆與員工之間就員工任職期間所產出的著作,原則上會依照雙方約定,來認定著作權歸何人所有,如果沒有契約約定,就回歸到著作權法的規定。以新聞中提到的攝影師和柯P間的關係來說,攝影師可能受雇於台北市政府或是柯P所屬的政黨,然而只要是「受雇」,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否則攝影師職務上產出的相片的著作財產權,就不會是「受雇人」所有,而是歸屬於「老闆」。這在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中有明文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回顧新聞資料,攝影師曾抱怨任職期間「配合柯P行程超時工作不敢報加班,民眾黨卻以低薪羞辱他」,所以工作性質上傾向於「僱傭」而非「委任」,依照前述著作權法規定,其任職於台北市政府期間,著作財產權應該屬於台北市政府,任職於民眾黨期間,著作財產權應該歸屬於民眾黨,總而言之,攝影師本人似乎不能夠以著作財產權遭侵害為由,提起原則上為告訴乃論案件的著作權侵權刑事告訴。
至於,著作財產權人要不要對於柯P的使用行為提告,那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畢竟告訴乃論案件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合法告訴,是不能夠起訴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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