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ACE交易所詐欺案:虛擬通貨為何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活動?

在我國現行法下,所謂的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常見種類如比特幣(Bitcoin)、乙太幣(Ethereum)與泰達幣(Tether)。其中,又以比特幣在絕大多數時期為市值占比最高、流通量最多的虛擬通貨;在區塊鏈(blockchain)的技術基礎上,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或不可竄改等特性。

不法分子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而從事之洗錢活動,注重金流的隱匿性與流通性。上述如比特幣等具有相同技術特徵的虛擬通貨,在我國現階段的監管密度亦未如同傳統金融體系,使得其被不法分子相中,成為近年來熱門的洗錢管道。

愛情詐騙數量攀升-不要被未見過的愛人給騙昏頭

言而總之,現實生活遇到未曾謀面的愛人,務必要多多向其他朋友或親人聊聊,增加自己的判斷能力,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尤其是未曾謀面的這位「愛人」要求買禮物送他或她,或是要求借錢,或是要求投資高額金融商品,或是要求購買虛擬幣,或是其他超出一般常理的金錢往來,請千萬提高警覺,讓自己冷靜下來,再想一下!更重要的是,請不要將帳戶及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人,尤其是「沒見過的愛人」向你要帳戶密碼,絕對而且百分之百是騙子!

人頭帳戶除罪化了嗎?

人頭帳戶案件,必須以經驗法則判斷帳戶提供者,在提供帳戶時是否存在幫助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不確定故意。而非任何犯罪類型使用到人頭帳戶,即無限制地認為帳戶提供者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如果遇到類似案件問題,一定要向專業的法律事務所諮詢,才能獲得最佳的權利保障!

宣告6月以下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只能進去關了嗎?

筆者發現,很多人對易科罰金的概念就是:「判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觀念只能說對一半,錯一半。我們來看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除了要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還要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

涉及虛擬幣帳戶詐欺的法律問題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據政府統計,去年全年詐騙受害金額又創新高,且令民眾訝異的是近年詐騙手法許多居然是以虛擬幣帳戶為之,諸如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明明非通用貨幣,為何能夠成為詐騙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