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審可否變更確認之訴的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被告同意外,原告要變更或追加訴訟,要符合一定要件。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民事】同一訴訟內,不相關之兩訴訟標的可否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依本條規定,既使一方當事人逾越上訴期間、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過,只要符合法條規定,就可以在第二審提出附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