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沒有相撞而發生車禍,跑掉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一般來說,大家都知道肇事不能逃逸,但關於肇事逃逸罪,在司法實務一直有很多的問題點,尤其是沒有擦撞或無過失的肇事逃逸行為,更是爭議一堆。原則上,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
一般來說,大家都知道肇事不能逃逸,但關於肇事逃逸罪,在司法實務一直有很多的問題點,尤其是沒有擦撞或無過失的肇事逃逸行為,更是爭議一堆。原則上,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
今年5月29日在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78歲駕駛余文正開車撞擊用路人,造成三人死亡及多人受傷的重大傷亡。這起車禍事件經檢方調查後,檢察官綜合全情認定被告有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最終因被告死亡檢察官依殺人罪對被告作出不起訴之處分。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法制局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北分會,已協助被害人與其家屬聲請就被告遺產為假扣押,也會協助後續的司法求償。那麼,大家會關心的是,可以求償多少數額為合理呢?檢察官在本案是以「殺人罪」對死亡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即本件性質為故意殺人案件,與一般過失致死的車禍案件,在賠償數額方面,就會有所不同。主要原因在於,故意犯罪致死的精神賠償數額,會遠高於過失致死的數額。而其次,精神賠償數額通常會是損害賠償項目裡頭最高額的,例如:多年前的白曉燕案,法院曾經判決上億元以上。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該:「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假若違反前述規定,而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構成刑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