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車糾紛故意撞車變成殺人未遂

這兩天發生一起行車糾紛衝突,進而演變成開車撞對方車輛之重大社會事件。新聞報導指出,方男與鄒男兩個人開車,因為行車糾紛起衝突,鄒男的妻子和兒子下車理論時,被方男開車撞傷,鄒男見狀爆怒,跳上車後開車連續多次猛烈撞方男車輛之車側,造成方男和方妻受傷。之後,這兩名駕駛都被警方移送法辦,方男撞到人涉犯「傷害罪」,鄒男故意開車撞毀人家的車子,除了涉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恐嚇」、「毀損」等罪,更涉及「殺人未遂罪」被檢察官聲請羈押。一個行車小糾紛為什麼會變成殺人未遂呢?

【刑事】警察對交通違規者不開單就一定構成圖利罪嗎?

有的民眾以為警察看到交通違規不開單,就會構成圖利,這是錯誤觀念。在某些情形,除了有裁量上的問題,有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認知的問題,或許也有民眾未查覺的其他不會構成圖利罪的因素。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圖利罪,是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輕微而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還是非常重的罪。所以說,無論檢察官或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的判斷上,絕對要非常的謹慎,否則很容易就毀了一位公務員的警察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