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人的人壽保險被強制執行之新趨勢
有些債務人為了躲債,可能會買人壽保險契約,又或者是債務人只是想要一個真正的保險,所以買了人壽保險契約。以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人壽保險契約,可能不行強制執行。但是,民國111年12月9日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改變了這個強制執行的實務狀況。
有些債務人為了躲債,可能會買人壽保險契約,又或者是債務人只是想要一個真正的保險,所以買了人壽保險契約。以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人壽保險契約,可能不行強制執行。但是,民國111年12月9日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改變了這個強制執行的實務狀況。
要了解標題所示的爭議,須先了解何謂保單價值準備金?在投保人壽保險時,保險公司可能依平準費率、自然費率等方式計算保險費,至於何謂平準費率、自然費率?簡單來說,一個人隨著年齡增長,所承擔的死亡風險也隨之提高,自然費率即是根據被保險人每年承擔的死亡風險去計算保險費,隨著年齡增長,保險費也會越高,但平準費率則是精算將人在同一保險期間應繳納的保險費、承擔的死亡風險平均至各年,因此如依據平準費率,要保人每年將繳納同一金額的保險費(保險金的計算方式仍要視保險契約的具體約定,並非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