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保護令的聲請,這樣做可以保護你!

  保護令是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加害者(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暴力、言詞暴力對待被害人。而保護令又分成「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這三種保護令的功能和效力基本上是一樣的,差別只在於法院「核發的速度」。由於通常保護令從聲請到核發的過程,需要一段時間,但每位被害人遇到的家庭暴力狀況都不同,有些可能會有立即的生命危險。所以為了能給被害人更完整、更安全的保障,在通常保護令核發下來之前,可以視情況先以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來阻擋暴力行為的發生。

偶發性衝突聲請得到通常保護令嗎?

前一陣子有一位立法委員遭同居林姓男友施暴,近日又有知名棒球Youtuber與其配偶的爭吵,這兩件事件再度使家庭暴力議題浮上檯面,筆者趁話題正熱時來法普一下「家暴」,新聞有提及遭施暴一方或許可以聲請家暴令,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防法)第2條第1款定義家庭暴力(下稱家暴))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未規定實施不法侵害行為須達到一定次數或頻率。

夫妻間會有強制性交的問題嗎?

丈夫長期對妻子暴力相向,妻子不堪忍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但因幼子需人照顧,故仍留在家中與丈夫同住。丈夫在收到保護令後安分許多,但老想著中文俗諺所說的「床頭吵床尾和」,卻苦於朱迪絲拒絕同房且防備心濃厚,尋無機會。某日,丈夫將安眠藥偷偷加入妻子喝的飲料中,隨即假裝出門,妻子不疑有他,做完家事喝下飲料後迷迷糊糊昏睡過去,丈夫見到時機成熟,趁妻子無力反抗之際,違反其意願性交得逞。妻子醒來後發現衣衫不整,氣急敗壞地一狀告上法院。丈夫十分不解,明明還是夫妻,為何會被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