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何謂寵物遺囑?(下)

寵物是家人,法律有視為家人嗎?

  目前司法實務仍認為,寵物是民法第67條所規定的「動產」(註:或稱之為「物」),也就是飼主對於寵物享有一種「動產」(物)之所有權,雖然可能是「法律與現實」不相吻合的現象,但是若就目前法律面向來說,一切還是都要照著法律來走!而有一些動物保護團體,則致力於推動「寵物」非「物」,希望有一天會成功!

【家事】何謂寵物遺囑?(上)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編撰之《動物保護教育-同伴動物》,1970年代晚期出現「同伴動物」(companion animal)一詞,描述人與動物的親密關係,同伴動物是指與人類地位更加平等,有更多情感上的支持、交流與陪伴之動物,該書進一步指出「寵物」一詞帶有買賣、炫耀以及物化的意味,動物的擁有者是主人,人與動物的關係是主從的上下關係,而現代人飼養動物的動機與相處後的情感,已經超過物質上的需求,轉為尋求情感上的親近與依附關係。

都市更新信託

一、不動產信託
廣義上即土地所有權人為了有效利用其土地並以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而受託人則依據信託契約辦理其業務,並收取信託報酬。不動產信託有三種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