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寓頂樓透氣看風景,會成立侵入住宅罪嗎?
在家防疫,一定想偶爾出去透透氣,又不能跑太遠,這個時候,大樓頂平台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如果樓頂有加蓋建物,且該建物自民國84年前就存在至今,並已出租給他人使用,跑到樓頂平台區域,有無侵入住居的問題呢?此涉及「公寓大廈樓頂平台可否約定專用?」「約定專用範圍及使用方法的正當性」以及「進入該約定專用部分是否即為侵入住居行為?」等法律問題。
在家防疫,一定想偶爾出去透透氣,又不能跑太遠,這個時候,大樓頂平台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如果樓頂有加蓋建物,且該建物自民國84年前就存在至今,並已出租給他人使用,跑到樓頂平台區域,有無侵入住居的問題呢?此涉及「公寓大廈樓頂平台可否約定專用?」「約定專用範圍及使用方法的正當性」以及「進入該約定專用部分是否即為侵入住居行為?」等法律問題。
過往曾發生大樓住戶的鐵欄杆,因鏽蝕斷落砸死人,導致屋主遭過失致死罪起訴的案例。最近有又有數起大樓外牆石材或磁磚脫落,傷人或毀損車輛等事件之新聞。近日氣溫變化較大,大樓外牆磁磚更可能因熱脹冷縮出現鼓脹、剝落意外,有關單位及管委會、屋主,一定要重視此類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不應該小覷。
108年6月1日起,行政院所訂定之「住宅轉租契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正式上路施行,究竟這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哪些規定及特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