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免除扶養義務的民事裁定可以溯及既往嗎?
常見有老人因年輕時未扶養子女,等到自己年老了,住進安養機構,子女表示既然你當年不養我,我現在也不養你,於是向法院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家事法院經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確有其事,裁定子女免除對父親的義務。此類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新聞越來越多,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多少有些了解,但常有人問,法院裁定的效力是向未來生效,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呢?
常見有老人因年輕時未扶養子女,等到自己年老了,住進安養機構,子女表示既然你當年不養我,我現在也不養你,於是向法院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家事法院經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確有其事,裁定子女免除對父親的義務。此類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新聞越來越多,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多少有些了解,但常有人問,法院裁定的效力是向未來生效,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呢?
在民國(下同)104年6月10日民法第1118條之1做出修正:「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俗話說「養兒防老」,在多數人的觀念裡,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過,如果子女已經成年而且有在工作賺錢,卻對年長的父母不聞不問,把奉養父母的責任都丟給其他兄弟姊妹,會不會構成刑法的遺棄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