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對兒童及少年拍攝裸照之刑事處罰

按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至3項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淺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術拍攝之罪

為了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立法院訂立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例如:「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此外,所謂兒童及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