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二:誰可以合法召集股東會?
本件法院既已選任臨時管理人,則臨時管理人究有無發揮原設置功能或繼續存在之必要性,即應由法院審酌是否解任之,不得再由公司股東排除臨時管理人而另行召集股東會,以選任董事成立新董事會並選任董事長之方式取代法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避免造成公司營運上之紊亂。
本件法院既已選任臨時管理人,則臨時管理人究有無發揮原設置功能或繼續存在之必要性,即應由法院審酌是否解任之,不得再由公司股東排除臨時管理人而另行召集股東會,以選任董事成立新董事會並選任董事長之方式取代法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避免造成公司營運上之紊亂。
公司法通過了第173-1條立法,該條俗稱「大同條款」,只要這些要開股東臨時會的股東不「小」,而是持有過半數已發行股份的股東,就可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不必再過水先去問現任董事會要不要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