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可否使部分共有人退出共有關係?

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就裁判分割方法設有種類及內容,法院之裁判不得超出法定範圍。法定分割方法有五種:原物分割、變價分割、部分原物分割兼部分變價分割、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割兼部分維持共有。這些裁判分割方法有沒有優先劣後之分?當被共有人訴請變價分割時,又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