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頂樓平台加蓋其他樓層沒意見就可以嗎?
台灣天氣既濕又熱,不少公寓大樓因為頂樓防水層老舊失修,再加上缺乏管理,長年風吹日曬下容易有漏水的問題發生,不少人選擇漏水的解決方案就是在頂樓直接加蓋鐵皮,甚至早期的建築多為頂樓層住戶直接在頂樓平台加蓋一層佔地為王。這種建築多半屬於違章建築,將面臨主管機關的拆除,但拆除排程曠日費時,當公寓大樓各層住戶對此發生民事糾紛時,頂樓層住戶又會以加蓋時無人抗議為由主張自己的正當性,那難道在頂樓加蓋時其他樓層沒表態就代表合法嗎?
台灣天氣既濕又熱,不少公寓大樓因為頂樓防水層老舊失修,再加上缺乏管理,長年風吹日曬下容易有漏水的問題發生,不少人選擇漏水的解決方案就是在頂樓直接加蓋鐵皮,甚至早期的建築多為頂樓層住戶直接在頂樓平台加蓋一層佔地為王。這種建築多半屬於違章建築,將面臨主管機關的拆除,但拆除排程曠日費時,當公寓大樓各層住戶對此發生民事糾紛時,頂樓層住戶又會以加蓋時無人抗議為由主張自己的正當性,那難道在頂樓加蓋時其他樓層沒表態就代表合法嗎?
早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通過以前,建商在賣出公寓大廈時,可能會在房屋的買賣契約中共同約定由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或者區分所有權人間無明示成立分管契約(在該條例制定通過之後興建的公寓大廈的樓頂平臺不得做為分管契約的標的或約定專用部分,見該條例第7條第3款、第55條第2項),卻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長年容忍、未予干涉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參照),本文要討論的即是一旦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是否表示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隨便使用管理樓頂平臺而不受任何限制呢?答案是不一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