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劇場】老馬的倒楣法網一日遊
大家每天開門做生意、出門上班,求的是財源廣進、平平安安。但我常說:賺錢固然重要,但「不上法院」更重要。很多人覺得「法律」是律師或犯人才要碰的東西,你以為法律跟你無關,其實生活中每天每秒都是法律。但聰明人懂得讓法律成為生活的「保險絲」,而糊塗的人,往往一不小心就引燃了「引信」。
大家每天開門做生意、出門上班,求的是財源廣進、平平安安。但我常說:賺錢固然重要,但「不上法院」更重要。很多人覺得「法律」是律師或犯人才要碰的東西,你以為法律跟你無關,其實生活中每天每秒都是法律。但聰明人懂得讓法律成為生活的「保險絲」,而糊塗的人,往往一不小心就引燃了「引信」。
宜蘭冬山鄉某農場2023年6月間發生動物集體中毒,包括侏儒山羊、梅花鹿、羊駝等動物因食用遭空拍機投下的有毒苜蓿粒而死亡,幕後主使竟是三星鄉某農場負責人王男,王男三次指示另一男子半夜操控空拍機投毒。這起發生在宜蘭冬山鄉的農場投毒案,不僅是一場醜陋的商業惡性競爭,從法律層面看,更是一起觸犯多項刑事法令、民事、行政規章的案例,在法律評價上,已跨越了多條不容踰越的紅線。
家中有養寵物的人,大概都知道要帶狗狗去獸醫院做晶片登記,但是如果家中養的是貓咪,很多人就不確定是否也需要帶去打晶片、作登記了,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貓咪就被納入強制寵物登記,根據相關法規,未辦理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以強化飼主責任。雖說施行日緩衝至民國115年1月1日,但年關將近,如果沒有在明年之前完成貓咪的晶片登記,就有可能遭到高額罰款…
新聞時不時報導,寵物狗或是流浪狗在戶外行走時,不小心踩到陷阱,導致犬隻受傷,甚至斷腿,讓飼主和民眾揪心。雖.
如果發現自己心愛的寵物被別人毆打、虐待,甚至殺害,身為寵物飼主,自然會非常生氣,勢必要向對方討個說法。一般民眾的第一個想法通常都是會向對方要求賠償,但依據我國過往的法院實務見解,將寵物視為動產,依據民法第184條,加害人僅需賠償「財產損失」,法院通常只會依寵物的市價判定賠償金。不過近年來,已經有法院漸漸承認寵物與主人間情感的密切關係,修正過往的看法…
日前有犬舍爆出違法養殖,為了降低犬吠聲音,剪掉場內九成犬隻的聲帶,相當惡劣。違法養殖場已經主管機關查證後開罰。經營寵物養殖場,應該依照如何之規定?
前新竹市長養過的市犬「棕棕」,近日遭爆料已經在四年前被送到新竹動物收容所,遭網友質疑前市長林智堅此舉是否構成「棄養」?依照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的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明白指出飼主不得棄養寵物,除非是交給法規允許的動物收容所。當然也不是說只要飼主把寵物帶到動物收容所,收容所就一定會收下,各縣市收容所都有自己的內規,避免有過度收容,影響收容環境的情形。
現行刑法於第277條、第278條規範有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刑度分別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很多人常常忽略,現行動物保護法其實也有傷害罪的規定,只是保護客體不是自然人,而是脊椎動物,若是重傷害動物、殺害複數動物者,均可能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不少新聞提到有雇主拖行寵物、拿拖鞋打寵物,認為此部分均涉及虐待,應論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這是否正確呢?此類動物傷害罪、殺害罪的規定,在毛小孩眾多的社會中,和一般刑法規定類似,可說是民眾都應了解的法律常識。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該:「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假若違反前述規定,而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構成刑事犯罪行為。
最近發生比特犬兩度跳車窗咬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其中新聞報導指出,市政府開罰飼主新台幣20萬元和「沒入」比特犬,這裡就有個問題,什麼是沒入?寵物是家人也是自己的財產,國家真的可以就這樣把財產拿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