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寵物在什麼情況會被國家沒收或沒入?

最近發生比特犬兩度跳車窗咬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其中新聞報導指出,市政府開罰飼主新台幣20萬元和「沒入」比特犬,這裡就有個問題,什麼是沒入?寵物是家人也是自己的財產,國家真的可以就這樣把財產拿走嗎?

【家事】可否將遺產留給心愛的寵物呢?

台灣今年正式躍進超高齡社會,子女與父母分開居住,乃屬常見,而老人與毛小孩寵物相伴一同終老生活的情況,愈形普遍。在高齡少子化趨勢下,長者可能擔心自己若先於寵物過世,則心愛的伴侶寵物無人照料,類似問題該如何因應呢?或有長者會問說,那可否留下全部或部份遺產給寵物,讓萌寵可以安享天年呢?

【民事】寵物受害死亡,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下)

  針對心愛的寵物被害死亡,毛爸毛媽因此傷心難過的精神痛苦,司法給一個公道嗎?類似寵物被害死亡的精神撫慰金請求案例,司法實務判決,多匠氣用法,拒絕類推適用或以其他方式來給予毛爸毛媽公道,例如:民國114年2月間最新判決觀點,就是死板板脫社會化認事用法。

【民事】寵物受害死亡,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上)

  過往,對於駕駛車輛將人家的寵物給撞死傷,飼主除了請求寵物的價值及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外(有法官會認為寵物納骨塔費用太高而判決減少),得否主張精神上痛苦而要求慰撫金賠償呢?個案上,曾有狗狗遭撞死請求精神賠償,不過法院只判決財產損害賠償,至於精神賠償則不予同意,這是司法實務傳統向來的觀點。後來,該個案寵物主人不服提起憲法訴訟,憲法法庭仍然不受理。不過,不同意書的大法官有提到「關於身分關係『父、母、子、女,及配偶關係』外,是否尚可包含其他情形,甚值探究。尤有疑義者,所謂之『身分關係』,是否僅限於『自然人相互間』,或可包含『自然人與寵物相互間』。」如此觀點,比較符合社會常情,不過仍非通說。

【家事】何謂寵物遺囑?(下)

寵物是家人,法律有視為家人嗎?

  目前司法實務仍認為,寵物是民法第67條所規定的「動產」(註:或稱之為「物」),也就是飼主對於寵物享有一種「動產」(物)之所有權,雖然可能是「法律與現實」不相吻合的現象,但是若就目前法律面向來說,一切還是都要照著法律來走!而有一些動物保護團體,則致力於推動「寵物」非「物」,希望有一天會成功!

【家事】何謂寵物遺囑?(上)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編撰之《動物保護教育-同伴動物》,1970年代晚期出現「同伴動物」(companion animal)一詞,描述人與動物的親密關係,同伴動物是指與人類地位更加平等,有更多情感上的支持、交流與陪伴之動物,該書進一步指出「寵物」一詞帶有買賣、炫耀以及物化的意味,動物的擁有者是主人,人與動物的關係是主從的上下關係,而現代人飼養動物的動機與相處後的情感,已經超過物質上的需求,轉為尋求情感上的親近與依附關係。

【刑事】總統選舉地下賭盤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在2023年6月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雙雙修正,通過選罷法第103-1條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8-1條,規定若有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就要論以刑事責任,最重可以判六個月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莊家,負責開賭盤的,最重更可論以五年的有期徒刑。相較於刑法原本的賭博罪規定,對賭客最重只處五萬元的罰金,開賭盤者論以最重三年的有期徒刑,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新修正條文可說是加重了許多。

飼主如不看好寵物 可能招致巨額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新聞報導及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某位飼主貿然放飛其飼養的金剛鸚鵡,而該隻金剛鸚鵡被放飛後,突然往同一條道路上慢跑的被害人頭部飛過,致該名被害人因受到驚嚇而跌倒,並受有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臺南地院一審判決該名飼主需賠償被害人新臺幣304萬9532元。

寵物竄出導致騎士摔車死亡案例

偶爾聽聞有小狗突然衝出來,使得路過機車閃避不及或撞上去而發生車禍,如果只是輕傷還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假若發生死亡事故,事情就大條了,誰要為被害人死亡負起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