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對交通違規者不開單就一定構成圖利罪嗎?
有的民眾以為警察看到交通違規不開單,就會構成圖利,這是錯誤觀念。在某些情形,除了有裁量上的問題,有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認知的問題,或許也有民眾未查覺的其他不會構成圖利罪的因素。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圖利罪,是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輕微而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還是非常重的罪。所以說,無論檢察官或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的判斷上,絕對要非常的謹慎,否則很容易就毀了一位公務員的警察生涯。
有的民眾以為警察看到交通違規不開單,就會構成圖利,這是錯誤觀念。在某些情形,除了有裁量上的問題,有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認知的問題,或許也有民眾未查覺的其他不會構成圖利罪的因素。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圖利罪,是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輕微而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還是非常重的罪。所以說,無論檢察官或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的判斷上,絕對要非常的謹慎,否則很容易就毀了一位公務員的警察生涯。
為持續加強軍事營區安全保密,國防部推動俗稱「營保法」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於民國11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未來針對營區內、多處軍民合用機場內的軍事設施進行拍攝,恐將觸法。以最近的新聞為例,航空迷在松山機場附近「飛機巷」拍民航機起降遭勸離,就是因為「營保法」實施的關係。
開車的人,大概都知道開車行駛在有限速的地方,車速只要不超過速限10公里以上,就不會被罰。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假如速限是60公里,駕駛開65公里,就算不會被罰,但若發生車禍,這時被害人主張駕駛超速,駕駛人可以主張仍在速限裁罰寬限值內,而屬於合法行為嗎?
近日有網友爆料,台北市員警碰到議員徐巧芯紅線停車時,因對方表明身分,而以勸導代替原本要開的罰單,因此有人質疑,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此種紅線停車非屬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的行為,員警不開罰,顯然是害怕對方是議員,之後會很麻煩所致,但真的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