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有限公司股東得否以「公司停業已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有限公司之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有限公司之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