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關於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違憲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註:勞基法第79條訂有罰則,若雇主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