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保護令的聲請,這樣做可以保護你!

  保護令是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加害者(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暴力、言詞暴力對待被害人。而保護令又分成「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這三種保護令的功能和效力基本上是一樣的,差別只在於法院「核發的速度」。由於通常保護令從聲請到核發的過程,需要一段時間,但每位被害人遇到的家庭暴力狀況都不同,有些可能會有立即的生命危險。所以為了能給被害人更完整、更安全的保障,在通常保護令核發下來之前,可以視情況先以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來阻擋暴力行為的發生。

【民事】何種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父母親有扶養孩子的義務,孩子長大了有照顧老父母的義務。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是若是父母子女之間,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的要件,也就是說,老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要照顧,就算老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也一樣。

簡介6月1日生效的「跟蹤騷擾防制法」

去年民國110年12月1日公布六個月後實施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就在今天111年6月1日生效上路了,雖然只有短短23條,但是對於過往因為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的被害人,本來不見得找得到法律協助,現在有了處罰及管制依據了。

偶發性衝突聲請得到通常保護令嗎?

前一陣子有一位立法委員遭同居林姓男友施暴,近日又有知名棒球Youtuber與其配偶的爭吵,這兩件事件再度使家庭暴力議題浮上檯面,筆者趁話題正熱時來法普一下「家暴」,新聞有提及遭施暴一方或許可以聲請家暴令,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防法)第2條第1款定義家庭暴力(下稱家暴))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未規定實施不法侵害行為須達到一定次數或頻率。

拋家棄子之老人可要求子女扶養嗎?

如果還想要遵循傳統的「養兒防老」觀念,作父母親的,就要注意自身在對待子女成長過程是否有扮演好父母的角色。假若連最基本的父母本份都作不到,老的時候若孤苦無依,還可以請求子女扶養嗎?

可以免除扶養義務嗎?

近日有網友私訊,表示他的父親在其幼小時沾染賭博惡習,敗光家產後隨即離家出走,對其母女不聞不問,在他母親身兼數職後,終於扶養他們成年。但是三十年過去,他的父親因貧病交加,想起還有女兒,返家要求他扶養,實在無法接受,可以拒絕給付扶養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