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與除斥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關於雇主以此為理由開除員工時,經常發生二個問題,第一個是何謂「情節重大」?第二個是「知悉」的時間點如何起算?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關於雇主以此為理由開除員工時,經常發生二個問題,第一個是何謂「情節重大」?第二個是「知悉」的時間點如何起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