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犯罪之自白及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刑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不過,有一個問題是:假如詐欺集團騙了被害人「二千萬元」,車手、人頭帳戶、收簿手或水房等人,這些人可能各自只收到酬金「五萬元」,其他被騙的錢全部被金主或首腦拿走,請問車手或收簿手或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於偵審自白後,要繳回多少犯罪所得,才會減刑呢?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不過,有一個問題是:假如詐欺集團騙了被害人「二千萬元」,車手、人頭帳戶、收簿手或水房等人,這些人可能各自只收到酬金「五萬元」,其他被騙的錢全部被金主或首腦拿走,請問車手或收簿手或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於偵審自白後,要繳回多少犯罪所得,才會減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