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審可否變更確認之訴的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被告同意外,原告要變更或追加訴訟,要符合一定要件。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民事】假扣押可以扣多久?

所謂假扣押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將來強制執行時,先向法院聲請准許暫時扣押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處分,和一般終局執行不同,假扣押的強制執行標的如果是不動產的話則只會進行扣押登記而不會進行換價的拍賣,直到進入終局執行被拍賣後,才會塗銷假扣押的登記。所以實務上常發生不動產已扣押很久,債權人也取得了終局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卻因多次「流標」而讓不動產繼續維持假扣押的狀態,那假扣押到底能扣多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