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權人可否對債務人之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強制執行呢?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假若個案上,債權人之債務人過世了,繼承人將繼承債務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原則上債務也會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擔,但是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不生繼承效力,當然也就不用承擔債務了。不過,現在有一個問題,如果債務人生前曾經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但是繼承人之後「拋棄繼承」,債權人可否主張繼承回溯效力,要求繼承人吐回債務人贈與之財產,而予清償債務呢?

【家事】遺囑贈與無效,可以發生死因贈與的效力嗎?

有一新聞案件指出,某房姓老榮民,單身在台灣,並沒有繼承人,因為其長期受軍中同袍兒媳黃女士照顧,所以生前透過代筆遺囑方式,要把自己的存款贈與給黃女士。但是,因為代筆遺囑的格式不對,擔任房姓榮民遺產管理人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主張遺囑無效,所以黃女士就打官司了。在這個案例的爭議點,就是在於遺囑是否有效?若遺囑無效,可否轉換成其他有效的贈與契約呢?

【家事】寵物遺囑 – 遺贈要考量特留分問題

  高齡長者在預立寵物遺囑時,若沒有繼承人的情況,立遺囑人可自由完全處分其遺產,參考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是,高齡長者就算獨居,若還有繼承人的情況下,不見得可以將全部的遺產,以遺囑方式全部贈與給特定人或機構來照顧寵物,除了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高齡長者才有可能將全部遺產處分分配出去,而一點都不分配給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