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緩起訴處分、罰鍰與沒收、追繳押標金三項的競合關係
政府採購的項目五花八門,各行業的相關專業規範也多如牛毛。得標廠商承作政府標案後,除了要遵守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政府機關與廠商的契約外,還需要另外再視行業類別有無相應的專業規範(諸如:營造業法等)需加遵守。而政府採購法除了賦予機關可以發動公權力為沒收、追繳押標金外,另外還有刑事處罰規範在內。如果今天廠商的一行為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營造業法且有刑事責任(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與營造業法第54條),所幸經檢察官開恩願意給予以支付金錢給國庫作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下稱檢察官命令)而得免去牢獄之災,但是接連下來的是主管機關依照營造業法的罰鍰、廢止許可,以及採購機關所為的沒收、追繳押標金,讓人不禁想喊:「裁判!可以這樣罰了又罰嗎?」那麼這種情況下會發生怎麼樣的競合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