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與正當法律程序
招標機關在認定投標或履約廠商具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應刊登採購公報情事──俗稱「黑名單條款」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給予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如果沒有依法成立上述小組,法院有可能會認為原處分違法而判決撤銷。
招標機關在認定投標或履約廠商具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應刊登採購公報情事──俗稱「黑名單條款」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給予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如果沒有依法成立上述小組,法院有可能會認為原處分違法而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