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前十天不得發布轉載民意調查的規定
下周六為諸多國會議員罷免案的投票日,中選會提醒民眾,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的規定,宣告罷免投票前十日為「民調閉鎖期」,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意調查或類似民意調查的資料。否則依照同法第110條第6項,對政黨等選舉當事人,可以處罰20萬元到200萬元,其他人則是10萬元到100萬元。
下周六為諸多國會議員罷免案的投票日,中選會提醒民眾,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的規定,宣告罷免投票前十日為「民調閉鎖期」,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意調查或類似民意調查的資料。否則依照同法第110條第6項,對政黨等選舉當事人,可以處罰20萬元到200萬元,其他人則是10萬元到100萬元。
關於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提供金錢給連署人也會有賄選的問題嗎?其實,不論是賄賂「有投標權人之人」或「連署人」,都會有很嚴重的刑事責任。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