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PIP績效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法院實務案例
首先簡單介紹PIP績效改善計畫(下稱PIP),何謂PIP呢?PIP的英文全名為「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主要的目的在於給予績效顯著落後之員工輔導,讓員工得以改善工作現況,並希望該名員工能繼續勝任工作;若員工仍然無法加以改善則使用降職減薪、調離職位等方式,嚴重者則予以解雇。
首先簡單介紹PIP績效改善計畫(下稱PIP),何謂PIP呢?PIP的英文全名為「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主要的目的在於給予績效顯著落後之員工輔導,讓員工得以改善工作現況,並希望該名員工能繼續勝任工作;若員工仍然無法加以改善則使用降職減薪、調離職位等方式,嚴重者則予以解雇。
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含「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院參照日本實務見解,納入「解僱最後手段性」或稱之為「安置義務」。
近來有新聞報導,某南部補習班遭主管機關認定,解雇一位已懷孕的外籍講師,而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補習班雖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到法院駁回,維持主管機關裁罰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