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輕易說挺死或廢死

死刑存廢在臺灣是一個極具爭議的議題,在坊間或學術論壇都早已有高度的討論與筆戰,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主張,以及各自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大法官也曾數次針對死刑議題做出解釋,分別為釋字第194號解釋、釋字第263號解釋、釋字第476號解釋,其認為死刑並不牴觸憲法,而之後也大多裁定不受理死刑之釋憲聲請。然而,憲法法庭於九月中再次針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的憲法判決。

【政府採購】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與正當法律程序

  招標機關在認定投標或履約廠商具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應刊登採購公報情事──俗稱「黑名單條款」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給予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如果沒有依法成立上述小組,法院有可能會認為原處分違法而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