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分割共有物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因繼承或拍賣而取得持分不動產,如不願維持共有關係,又與其他共有人協議不成,通常會訴請法院以裁判分割共有物。其中,也有共有人中一人以持分抵債或被法拍,其他共有人均未優先購買,「投資客」購買持分後,請求變價分割的案例。那麼,要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有什麼條件、程序與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