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幫自己另一半辦房貸可以嗎?

夫妻為傳統家庭組成之主體,而夫妻間除了互相生活扶助外,按照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故夫妻間得就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為他方處理。那麼這種日常家務的範圍和限制到底是到哪裡呢?幫自己另一半辦房貸可以嗎?

【不動產】「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可否使部分共有人退出共有關係?

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就裁判分割方法設有種類及內容,法院之裁判不得超出法定範圍。法定分割方法有五種:原物分割、變價分割、部分原物分割兼部分變價分割、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割兼部分維持共有。這些裁判分割方法有沒有優先劣後之分?當被共有人訴請變價分割時,又該怎麼辦?

【不動產】聲請法拍之不動產所有權易主,抵押權人是否應再次聲請?

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法律上又稱之為「抵押權追及效」,白話來說就是抵押權是跟著標的物跑,不會因所有權人變更而有影響。

默示分管之案例

李大頭透過法拍程序買到某公寓三樓,一樓旁空地早在法拍之前二十年前,經一樓屋主申請變更為幼兒園使用之遊戲場所。李大頭買到該三樓後,覺得一樓空地應該是共有的,怎麼可以由一樓房主出租給他人收租金,因此準備提告一樓屋主,要求不當得利及返還土地,李大頭的主張有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