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公司之帳務追索會成立包攬訴訟罪嗎?
過去幾十年,臺灣歷經雙卡風暴、連動債風暴、TRF風暴等,銀行放款給民眾、中小企業進行消費或投資的業務,可說是銀行金雞母,也造就了催收及討債案件量大幅增加。比起自己向客戶催債,許多銀行會將呆帳轉給俗稱催收或討債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假若一間公司承接諸多銀行的債權,提起許多非訟或訴訟事件催討債務而主張權利,必然會造成法院案件量大增,畢竟民事事件絕大多數都是這類的「清償債務」事件。
過去幾十年,臺灣歷經雙卡風暴、連動債風暴、TRF風暴等,銀行放款給民眾、中小企業進行消費或投資的業務,可說是銀行金雞母,也造就了催收及討債案件量大幅增加。比起自己向客戶催債,許多銀行會將呆帳轉給俗稱催收或討債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假若一間公司承接諸多銀行的債權,提起許多非訟或訴訟事件催討債務而主張權利,必然會造成法院案件量大增,畢竟民事事件絕大多數都是這類的「清償債務」事件。
新聞報導指出,名人孫道存為前太平洋電信電纜前董事長於日前病逝,但據稱他名下有超過好多個億的龐大債務,其配偶及子女會就會面臨繼承上問題,假若孫董的資產大於負債,當然可能還有繼承的實益,但是若負債遠大於實產,是否還有繼承的必要,到底是要用「限定繼承」或「拋繼繼承」方式來完成孫董的繼承?孫董的繼承人可能就要深思了。
甲公司為清償工程款債務,以發票人名義簽發一張遠期支票予乙工程行,該支票雖然為記名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乙工程行還是持之向丙票貼借款。試問:丙向甲請求清償債務時,甲公司可以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