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有限公司股東得否以「公司停業已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有限公司之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商事】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二:誰可以合法召集股東會?

本件法院既已選任臨時管理人,則臨時管理人究有無發揮原設置功能或繼續存在之必要性,即應由法院審酌是否解任之,不得再由公司股東排除臨時管理人而另行召集股東會,以選任董事成立新董事會並選任董事長之方式取代法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避免造成公司營運上之紊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