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不能列為生活必需用品嗎?

為了抑制武漢肺炎流行期間之囤積口罩哄抬價格行為,政府將特定口罩明訂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生活必需品」,算是有效率落實防疫措施。不過,有人批評可依傳染病防治法將口罩列為防疫物資,卻依刑法規定公告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列為「生活必需用品」,是對空白刑法濫用,說政府是在作秀,這樣的評論允當嗎?

囤積口罩也有刑事責任嗎?

為了因應新型肺炎,行政院今天下令將醫療用口罩(包含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明定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的「生活必需品」,如果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而囤積醫療用口罩,進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可以論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為了影響交易價格進而散布謠言者,也有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說將原本行政管制一下子提高到刑事責任,目的不外乎是為了避免有商家惡意囤貨,讓民眾買不到,影響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