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管理委員會可否自己當原告向起造人建商請求損害賠償?

一般人會這樣認為:常理而言,管委會應保障社區權益,社區公設損壞時,管委會可以用公共基金進行修繕,社區公設於起造人建商點交後有瑕疵,造成社區住戶使用權益受損,管委會當然可以向建商主張損害賠償。然而,司法實務非必如此看待。這涉及一個民事訴訟上的重要問題:管理委員會有無為全體住戶實體權益實施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當事人適格」?

【不動產】承租之國有地遭宮廟違建無權占有,應如何主張權利?

  國有土地(非公用財產)之承租,應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以下規定辦理,向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辦理申租。實務上常見有將承租之國有土地「借給」他人使用之情形,本文先不討論脫法行為或是否構成借名租賃之問題,於前開情形者,如果借用人拒不返還土地,承租人應如何主張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