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公寓大廈可否經區權會決議訂定「終身不得擔任社區管理委員」之規約?

  按規約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