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麗嬰房二度減資:減資有兩種,你說的是哪一種?

減資,係指公司為整頓營運狀況並平衡其財務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將資本退還股東,或減少章程所訂定之資本總額的程序[3]。一般可區分為「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以下說明:

.實質減資:公司將資本返還股東,而造成公司實質資產減少。

目前通常有三種作法,分別是:一、透過變更章程減資,將每股減少之金額發還股東。二、不變更章程,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銷除已發行股份後,將資本返還股東而減資[4]。三、不變更章程,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公司的溢價資本以現金方式發還股東而減資[5]。

.形式減資:公司未將資本返還股東,對公司實質資產無影響。

目前則通常有兩種作法,分別是:一、透過變更章程減資,減少章程所定授權資本額。二、為彌補公司虧損,董事會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使公司帳上虧損減少[6]。本件麗嬰房二度減資,即屬此類狀況。

【商事】劉德音即將退休:如何選出護國神山下一任董事長?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長係居於經營階層最核心的地位,甚至可說是獨攬大權,故同時也是經營權爭奪戰發生時的兵家必爭之地。
緣董事長的權力展現於以下四個面向:其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原則上皆由董事長召集。易言之,是否召開或於何時召開,原則上皆由董事長決定。其二,董事長係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當然主席,會議的議題及程序皆由董事長主導。其三,董事長是董事中唯一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者。其四,就一般業務而言,董事長甚至可自為處理,不必召開董事會決定。

【商事】新光人壽增資:以現金增資提升資本適足率?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2023年上半年度的資本適足率(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簡稱「RBC」)僅有184.38%,未達法定「資本適足」之等級[1]。為此,新光人壽屢遭我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切提醒[2]。

【商事】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得否訴請裁判解任已卸任董監事?

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保護機構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發現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情事,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條之限制,且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