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新光人壽增資:以現金增資提升資本適足率?

摘要:新光人壽得透過現金增資的方式,將籌措而來的資金,充實其營運現金流、改善其財務結構,逐步提升其資本適足率。

【商事】新光人壽增資:以現金增資提升資本適足率? 2

發生什麼事?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2023年上半年度的資本適足率(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簡稱「RBC」)僅有184.38%,未達法定「資本適足」之等級[1]。為此,新光人壽屢遭我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切提醒[2]

近日,控制新光人壽股權的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大股東吳東進呼籲透過現金增資(Follow-On Offering)的方案,藉以滿足法定資本適足率之要求[3]

為何可透過現金增資以滿足資本適足率之要求?

所謂的資本適足率,係指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制定的巴賽爾協定(Basel Accords)當中,為落實對金融業之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承受風險能力的評估指標。2010年頒布的巴賽爾協定第三版(BaselⅢ)當中,特別針對金融業於2008年次貸危機監管不足的狀況,修訂若干提高最低資本適足率的規範[4]

在本件情形,新光人壽若欲提升其資本適足率,最常見的解決方案便係透過現金增資來達成。緣在現行法下,所謂的現金增資係指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新股之對價為現金,而向公司員工、既有股東、特定人或公眾籌措資金的行為。如此一來

,新光人壽便得以發行新股籌措而來的資金,充實其營運現金流、改善其財務結構,逐步達到法定「資本適足」之等級。

茲有附言,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若其預計發行新股之數量加計已發行之股份總數,並未超過公司章程規定之股份總數,則無須變更章程。此時之發行即是所謂的分次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相對於此,若公司發行新股後,其總計已發行之股份總數將超過章程規定之股份總數,則須先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以調高股份總數,始得為之[5]


[1] 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ns-info.ib.gov.tw/customer/Info4-18.aspx?UID=03458902(最後瀏覽日:02/15/2024)。我國保險業的法定資本適足率之要求,係指不得低於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所定的資本適足等級比率,亦即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200%,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3%。

[2] 聯合新聞網(12/28/2023),〈打槍「監理寬容」 金管會:新光人壽年年都需增資70億元〉,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672592(最後瀏覽日:02/15/2024);聯合新聞網(02/01/2024),〈金管會:新壽增資沒理由拖延 官員重申立場已非常清楚〉,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746862(最後瀏覽日:02/15/2024)。

[3] 經濟日報(01/28/2024),〈吳東進:為永續經營 新光吳家人應共同支持金控現增〉,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7739545(最後瀏覽日:02/15/2024)。

[4] 郭啟賢、張鳳真、張芸瑄、余士迪(2021),〈我國銀行業盈餘與資本適足比率之調配〉,《應用經濟論叢》,109期,頁172。

[5] 邵慶平(2023),《公司法規範與案例》,頁336,增修2版,臺北:元照。關於現金增資的進一步說明,請參見:朱德芳、張心悌(2019),〈公司籌資與有價證券之發行〉,方嘉麟(主編),《變動中的公司法制》,2版,頁54-90,臺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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