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勞務出資取得公司股份,應於取得日按抵充金額辦理扣繳

  公司為營運考量,是否可接受具備特殊技能之人,以「勞務出資」方式入股,抵繳股款?原則上是可以的。但目前公司法只容許「無限公司」(公司法第43條)、「兩合公司」(公司法第115條準用同法第43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適用勞務出資。由於前二者在商業實務上較少見,茲僅就後者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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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107年修法後已刪除信用出資)。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就勞務出資抵充股數之限制,按經濟部108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除了發起人以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新股認購人,得否以勞務出資入股?也是可以的(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2項準用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惟公司應編製勞務抵繳股款明細表,載明股東姓名、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並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而且,新股認購人也可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以債作股),但需注意是否有助於改善公司負債比,並於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

  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股份,股份亦具有一定財產價值,只是公司給的對價不是鈔票而是股票,故仍須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104年11月0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原認為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如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如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然而要注意的是,近期財政部已更新見解。財政部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一、個人於本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公司並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二、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於前點案件不適用之。

  綜上,依最新更新見解,勞務出資的所得類別、辦理扣繳時點均有不同,公司營運上應須特別注意。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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