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證人認證過的代筆遺囑就一定有效嗎?

台灣在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人中就有一位六十五歲以上的長者,因此預立遺囑的情況愈趨普遍。不過,關於遺囑製作,法律有一定要件,甚至於要求很嚴格,以致於若不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過世後,子孫可能會主張無效。

【家事】代筆遺囑一定要用手寫嗎?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事】病危時之「口授遺囑」只能用古老的「錄音帶」嗎?

民法繼承篇關於遺囑的規定,共有五種方法,其中「口授遺囑」是專門用來因應遺囑人身陷危急狀況下所設置的類型,不同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原則上均需要形諸於文字,口授遺囑有二種,一種是危急口授然後見證人筆記,另一種是危急口授錄音;關於前述口授錄音方式,用錄音帶、數位錄音或手機錄音都可以嗎?

律師如被檢察官禁止作筆記,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本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由辯護人為其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

代筆遺囑的合法製作方式

民法規定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其中,「代筆遺囑」顧名思義就是由遺囑人委由其他人代筆撰寫,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