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說「讓你店開不下去!」會構成恐嚇罪嗎?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讓人的店開不下去,就符合前述條文中所稱的「財產」,甚或關乎老闆、店員的身體、自由、生命的刑法法益,依社會一般通念的理解,就是要以加害前述法益的方式來恐嚇對方,例如今年六月橋頭地方法院就有個判決提到:「……由『O哥』向OOO恫稱『幹你娘機掰,你如果不退押金我就讓你店開不下去』,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彭成立,使OOO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O哥』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4號判決)。

淺談徒刑或拘役的「停止執行」及「暫緩執行(延緩執行)」

在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如被告在該確定判決被科以徒刑或拘役,執行檢察官會發出執行傳票(命令),命被告在特定時間至特定地點報到入監服刑,但報到時間無法預測,有時被告仍需要一點時間安頓家庭或扶養親屬,不願意或無法在通知的時間報到,因此便衍生出以下問題,聲請人是否能以安頓家庭、扶養親屬為由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延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