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如何對付債務人的脫產行為?民法撤銷詐害債權及刑事損害債權罪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件車禍賠償糾紛,被告男子遭判決要賠償被害人數百萬元,結果被告男子在敗訴確定賠償責任時,竟然將名下土地無償贈與前妻,企圖規避債務責任,此在民事上構成「詐害債權行為」,法院判決撤銷贈與並塗銷移轉登記,土地須回復至原所有權人名下,被害人債權得以獲得保障。

【刑事】公司負責人處分公司財產會成立「損害債權罪」嗎?

事責任攸關限制行為人之生命、財產、名譽、自由等重要基本權之合理性,故刑事責任之認定必須嚴格遵守法條文字之文義解釋,不能恣意擴大範圍,否則可能株連過廣。刑法第356條之常見爭議在於,何謂「債務人」?是否包含法人之代表人?何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否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民事】淺論法院駁回對明揚公司假扣押聲請之原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如法條所載,假扣押之目的其實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時,為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債權人得聲請假扣押以暫時限制債務人處分財產之行為,此處的「假」指的其實就是「暫時」的意思。

疫情下的脫產行為

近來新冠病毒疫情肆虐,導致許多法律事務陷於遲緩或停擺,也讓債務人有機可乘,例如藉此機會將財產藏匿或是移轉予第三人等等,對於債務人在疫情下的脫產,該如何對付這種惡劣的債務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