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蘇打綠吳青峰案談契約延展及專屬授權
蘇打綠樂團前主唱吳青峰公開演唱自己創作歌曲,遭起訴違反著作權法,引發話題。一般人會覺得奇怪,吳青峰為何不能利用自己的創作呢?或是說,就算授權其他人,既然已終止了,為何還是不能唱呢?這就要提到二個重要概念:一個是「契約延展」的效力,一個是「專屬授權」的觀念。
蘇打綠樂團前主唱吳青峰公開演唱自己創作歌曲,遭起訴違反著作權法,引發話題。一般人會覺得奇怪,吳青峰為何不能利用自己的創作呢?或是說,就算授權其他人,既然已終止了,為何還是不能唱呢?這就要提到二個重要概念:一個是「契約延展」的效力,一個是「專屬授權」的觀念。
大家在夜市賣場、網路商場、甚或取物販賣機等地方,常常會看到許多知名動漫作品角色的布偶,諸如皮卡丘、哆啦A夢、小丸子等等,但很多時候,這些布偶是沒有經過原廠授權,不僅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也會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最近就有則新聞提到這件事情。
事情是這樣,有名軍人在投筆從戎報效國家之餘,還兼差在網路上賣一些動漫貼紙、別針、按鍵貼,貨品來源是從掏寶取得,經營得當,所以在網路上小有名氣。然出了名,當然就容易被盯上,保二總隊下單取得該軍人所販售的商品後,主動向日本廠商詢問,這些是否有經過授權,得到了否定的答案,隨即將其移送地檢署。要知道,著作權法雖然採取原則上告訴乃論,但商標法可不是,司法機關是可以主動起訴、論罪的,日本廠商雖然沒有追究被告關於侵害著作權的爭議,然就商標法的部分,既然移送了,檢察官就要處理,隨之也將之起訴。一審法官在被告主動繳回一萬多元的不法所得後,僅判其拘役而沒有有期徒刑。
所以,可不要以為拿知名動漫人物的IP來賺點外快,廠商身處國外,天高皇帝遠,手伸不過來,在商標法採取原則上非告訴乃論的時候,司法機關基於打擊犯罪、維護智慧財產權與台灣國際聲譽的必要時,是會主動偵辦的。賣家在進貨時,可要源頭出示授權證明,避免故意侵權,否則到時候背上刑事責任,可就得不償失了。
經濟部為了加入日本為首的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決定推動著作權法修正,有鑑於過去幾年提出的草案修正幅度太大,造成權利人與使用人間的衝突而難以通過,本次僅就其中的32條進行修正。
著作權法所謂之攝影著作,乃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網拍商品或產品型錄照片,若屬攝影著作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新聞報導指出,潘女在某觀光老街開店販賣懷舊、文創產品,遭胡男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理由謂被告將「台灣骨董雜貨珍藏圖鑑」書中「花王洗髮粉」、「黑松可樂」、「學生帽子」、「黑松汽水」、「公用電話」、「維他露」等照片,做成看板後布置在店內,用來招攬、吸引不特定消費者,乃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罪。
生產MP3播放器的公司,為了增加消費者能使用公司產品,意欲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將有利產品銷售。但是,又會擔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某公司就類似CD轉檔成MP3格式問題,詢問智慧財產局能否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用於該公司的MP3播放器;或附加轉檔程式於該公司的MP3播放器呢?
「著作權法」是一般人經常遇到的法律,卻又很容易被忽略。網路行銷發達的年代,偶爾上網截圖改編創作,或下載背景音樂使用,一不小心就會被告侵害著作權。
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是不同的概念,例如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時,就有詳加區別之必要。
A、B主張受雇於C公司,因C公司當時欲投標D公司招標之木盒一批,乃由A、B以電腦繪圖方式共同創作原始設計圖,製成1500個木盒後交給D公司使用,後來C公司主張D公司自行拿了這個設計圖交由其他公司生產木盒,侵害A、B的著作權,提起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訴訟,請問這有道理嗎?
Swag平台實況主夢夢表示,付費訂閱的粉絲才能觀看的影片遭到側錄外流,將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但最高法院有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