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幫自己另一半辦房貸可以嗎?

夫妻為傳統家庭組成之主體,而夫妻間除了互相生活扶助外,按照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故夫妻間得就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為他方處理。那麼這種日常家務的範圍和限制到底是到哪裡呢?幫自己另一半辦房貸可以嗎?

【民事】「你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之表見代理問題

「借名登記」(借人頭)是具有台灣特色的法律關係。就房屋及土地而言,借人頭登記的主要目的大概不脫避稅、提高信用、不想讓名下有太多財產、對抗打房政策等等原因。而「借名登記」的基本法律關係構成,有借名人、出名人及標的物。最高法院就「借名登記」常見的定義是:「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決參照。然而,雖然最高法院承認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但其衍生之交易安全弊端及悖於不動產登記公示、公信原則之疑義,恐怕遠大於承認此制度所追求之目的,因而須再思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