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機關採購標案誤用他人著作的民事賠償問題
在大政府主義的思維下,機關為了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往往需要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社會動員取得資源,否則在機關有限的員額下,預算實不足以支應日漸膨脹的公共需求。然透過標案向廠商採購的財物或服務,有時會涉嫌侵害到第三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機關此時雖無故意侵權,不會被論以刑事責任,但會不會遭法院認定有過失,而遭著作財產權人追究民事責任呢?在審理這個問題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採購契約的約定是個關鍵。
在大政府主義的思維下,機關為了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往往需要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社會動員取得資源,否則在機關有限的員額下,預算實不足以支應日漸膨脹的公共需求。然透過標案向廠商採購的財物或服務,有時會涉嫌侵害到第三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機關此時雖無故意侵權,不會被論以刑事責任,但會不會遭法院認定有過失,而遭著作財產權人追究民事責任呢?在審理這個問題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採購契約的約定是個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