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得否以另案扣押為名將手機通訊軟體內容作為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在合法搜索扣押時,發現有搜索票未記載的證物,但有一定的合理根據該證物涉及其他案件時,偵查機關可以直接扣押該證物而毋庸再申請一次搜索票。針對另案扣押,學說也參考了美國法的「一目瞭然」加以應對,所謂一目瞭然法則,指的是在合法搜索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得扣押在其目視範圍之犯罪證據,我國法院實務亦有參考適用

檢舉達人偷偷拍照可以當作交通處罰的證據嗎?

相信很多粉絲都有被檢舉達人偷拍或者至少聽過親友被檢舉交通違規的經驗,但常常有時候收到交通違規舉發單時,看著上面的照片,丈二金剛模不著頭緒,而心中滿滿這些疑惑:「這樣到底是哪裡違規?」、「這個時間我在這個地方嗎?」、「檢舉照片上面的時間看起來有點怪怪的!」。本文暫不討論檢舉達人在倫理上的是非,但前面一般人會出現的疑惑,所指向法律面的問題意識,其實就是行政裁罰所依據之「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