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為何不得被判處死刑?
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不管今天行為人的犯案手段多麼兇殘及泯滅人性,只要行為人於行為時未滿18歲,就不得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且為「必減刑」。
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不管今天行為人的犯案手段多麼兇殘及泯滅人性,只要行為人於行為時未滿18歲,就不得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且為「必減刑」。
大家都知道刑法的責任能力是十八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算是少年,責任與成年人不同,而民法的行為能力則是滿二十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十八歲、二十歲的區別,常常弄混不少人,特別是近年公民投票法規定,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夠投公投了,和選罷法規定滿二十歲才有投票權又不同,讓不少人懷疑,到底是十八歲算大人,還是二十歲算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