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盤查必然合法嗎?

新聞報導音樂老師於中壢火車站遭警員盤查,音樂老師認為此行為愚蠢至極,而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予警員,不料,因情緒用語而被警員以妨礙公務之罪名上銬帶回警局,失去九個小時的行動自由,據此,音樂老師認為法治國家執法人員不應如此濫權,而對該次盤查提出訴訟,偵查中檢方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音樂老師便提出再議之聲請,高等檢察署發回桃園地檢署續為偵查,之後不但獲得起訴處分外,桃園地方法院並因該名警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及有期徒刑6月之刑責,全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此判決也讓原本已淡去的網路論戰,再度掀起討論浪潮,那麼警員盤查究竟要有如何的條件才是合法行使職權,而不會演變成侵害人民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