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計程車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快速道路的法律責任
新聞案例報導,一名溫姓替代役男搭乘多元計程車赴新北市板橋區,疑因踢車門及椅背引發林姓司機不滿,遭丟包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中和段,後來該乘客倒臥車道遭四台汽車相繼輾過,警方獲報趕抵,發現溫男爆頭身亡,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運將及四名駕駛均被移送法辦。計程車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台64快速道路,如果乘客因而被其他車輛撞死,運將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新聞案例報導,一名溫姓替代役男搭乘多元計程車赴新北市板橋區,疑因踢車門及椅背引發林姓司機不滿,遭丟包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中和段,後來該乘客倒臥車道遭四台汽車相繼輾過,警方獲報趕抵,發現溫男爆頭身亡,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運將及四名駕駛均被移送法辦。計程車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台64快速道路,如果乘客因而被其他車輛撞死,運將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所以不能併排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