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遺囑寫錯遺產房屋的門牌號碼該怎麼辦呢?
超高齡社會到來,愈來愈多年紀大的人,或是單身未婚者會想要寫遺囑。甚至於獨居長者想要將財產留給自己的寵物,而不想要留給自己的小孩,都可以透過寫遺囑的方式來處理,否則就要依照民法關於繼承規定來繼承遺產。
超高齡社會到來,愈來愈多年紀大的人,或是單身未婚者會想要寫遺囑。甚至於獨居長者想要將財產留給自己的寵物,而不想要留給自己的小孩,都可以透過寫遺囑的方式來處理,否則就要依照民法關於繼承規定來繼承遺產。
有一新聞案件指出,某房姓老榮民,單身在台灣,並沒有繼承人,因為其長期受軍中同袍兒媳黃女士照顧,所以生前透過代筆遺囑方式,要把自己的存款贈與給黃女士。但是,因為代筆遺囑的格式不對,擔任房姓榮民遺產管理人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主張遺囑無效,所以黃女士就打官司了。在這個案例的爭議點,就是在於遺囑是否有效?若遺囑無效,可否轉換成其他有效的贈與契約呢?
常見有老人因年輕時未扶養子女,等到自己年老了,住進安養機構,子女表示既然你當年不養我,我現在也不養你,於是向法院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家事法院經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確有其事,裁定子女免除對父親的義務。此類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新聞越來越多,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多少有些了解,但常有人問,法院裁定的效力是向未來生效,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呢?
父母的遺產子女可以繼承,似乎是天經地義。但若子女不孝,父母可以拒絕讓子女繼承遺產嗎?基本上,比較常見到子女會喪失繼承權的狀況,大部份是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情形。但要注意,不是打罵或虐待父母就馬上喪失繼承權,還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
一般人要立遺囑,假若不是自書遺囑,而是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之類的,都需要遺囑見證人,像是代筆遺囑還.
一般人都瞭解遺囑大概意思,但可能不瞭解相關細節。事實上,遺囑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而且遺囑的「法定方式」細節真的很多,一不小心搞錯,遺囑可能就變成無效,例如:該手寫的用打字,該簽名的用蓋印章,該有三位證人卻只有二位證人等等,均可能導致繼承人爭訟。那麼,關於遺囑,大家最想瞭解的問題應該是:「遺囑一定要用手寫嗎?」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台灣今年正式躍進超高齡社會,子女與父母分開居住,乃屬常見,而老人與毛小孩寵物相伴一同終老生活的情況,愈形普遍。在高齡少子化趨勢下,長者可能擔心自己若先於寵物過世,則心愛的伴侶寵物無人照料,類似問題該如何因應呢?或有長者會問說,那可否留下全部或部份遺產給寵物,讓萌寵可以安享天年呢?
寵物是家人,法律有視為家人嗎?
目前司法實務仍認為,寵物是民法第67條所規定的「動產」(註:或稱之為「物」),也就是飼主對於寵物享有一種「動產」(物)之所有權,雖然可能是「法律與現實」不相吻合的現象,但是若就目前法律面向來說,一切還是都要照著法律來走!而有一些動物保護團體,則致力於推動「寵物」非「物」,希望有一天會成功!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編撰之《動物保護教育-同伴動物》,1970年代晚期出現「同伴動物」(companion animal)一詞,描述人與動物的親密關係,同伴動物是指與人類地位更加平等,有更多情感上的支持、交流與陪伴之動物,該書進一步指出「寵物」一詞帶有買賣、炫耀以及物化的意味,動物的擁有者是主人,人與動物的關係是主從的上下關係,而現代人飼養動物的動機與相處後的情感,已經超過物質上的需求,轉為尋求情感上的親近與依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