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生產胎便等情致生胎兒死亡之婦產科賠償責任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產婦於醫院催生時,醫護人員發現羊水有胎便,雖有處置但新生兒出生時已休克,沒救回來,家屬無法諒解院方而提出告訴。法院宣判刑事部分醫院與醫師獲不起訴,但須因醫療疏失判處醫生與院方應付1,400多萬元民事賠償。根據判決書內容,原告入院選擇使用自然產的方式分娩,醫師催生時已發現孕婦的羊水有胎便,卻無視嬰兒可能吸進胎便休克,仍選擇用真空吸引機,因未達預期結果及考量產程遲滯,決定進行剖腹,又發現使用真空吸引器失當,造成嬰兒帽狀腱膜下出血,引發出血性休克、呼吸衰竭等症狀,不幸身亡,原告認為醫生與醫院有疏失,要求賠償1,600餘萬元。

【刑事】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